航班延误一直是制约民航发展和航空公司提高服务的瓶颈,消费者的权益要保护,航空公司的利益也要维
护,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国有资产的无谓流失,谁之过?
我就今天值班在现场处理航班延误问题后谈谈个人的感受及建议:
一、民航总局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出台对于提高航空公司的航班正点率,保护乘客的正当权利,平心而论是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的。
想必民航总局出台《意见》的立足点也在于此。但我个人认为,其中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意见》
没有充分的考虑到行业的特点,2004年6月15日召集各大航空公司,在民航学院对《意见》进行研讨后出台(会
议上实际研讨未果),2004年6月26日就对外公布执行时间是2004年7月1日,在短短半个月内,对长期困扰全行
业的瓶颈问题怎么会一夜之间就“化干戈为玉帛”呢?怎么会随着《意见》的出台而“迎刃而解”呢?这好像
也不符合客观发展的规律;再则,一个大的方案的出台,特别是敏感的、有争议的方案,一定要反复论证它的
可行性,对民航、对乘客都要有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准备不足、估计不足的本身就是对《意见》的不负责任;
又比如:《意见》里提到:“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
常起飞”。但我在现场看到和听到的是:机场方面没有什么有效的措施来制止此类情况的发生,没有必要的、
行之有效的措施出台,怎么能将《意见》很好的贯彻下去呢?我在一篇文章里曾读到:当初民航总局在制定该
《意见》时,曾邀请国家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一同参与,但均被对方拒绝,原因何在?对于《意见》本身,我
不在这里过多地阐述本人的观点。
二、 国有资产的流失
航班延误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的人民币难道就单指为“航空公司的钱”吗?难道它就不是国有资产吗?党
中央一直在倡导保护国有企业、保护国有资产,试问:如果照现在这样的方式赔下去,假设航空公司“赔倒
了”,最终损失的是谁?这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这里不排除航空公司自身管理水平低下的原因。航班延误率居高不下,是应该在这方面下猛药,这也是
广大旅客对航空公司意见最大、也最不能理解的地方。凭什么你航空公司的问题要转嫁到我们消费者身上呢?
所以,作为业界人士,有责任提高航班正点率,减少人为航班延误,为广大旅客提供正常优质的运输服务。
然而,飞机飞了、旅客载运了、费用产生了、钱也赔出去了。一次航班下来,不赚反赔,我在现场听到的是:
“客人旅游一次,等于不花一分钱”。当然,此话有些片面,谁叫你航空公司延误呢?不过,个人得到“实
惠”(当然也不是愿意的),国家受到“损失”,这合适吗?难道这不是国有资产流失吗?
今天是7月8日,从《意见》出台至今的短短8天里,我听说天天在赔钱,大有大赔、小有小赔,现场值班人员每
天都在祈祷老天帮忙、飞机帮忙、航路帮忙,在我值班这天千万不要赔钱,但好像天不遂人愿,钱还是像流水
一般哗哗地流。
我手里有个不完全的赔偿数据统计:7月5日,虹桥机场: 6个航班、共赔75500元;7月7日、浦东机场2个
航班、共赔27780元,虹桥2个航班、共赔15000元;7月8日、浦东机场1个航班、共赔28600元;虹桥机场1个航
班、共赔9000元,就这3天就合计赔出了155880元,人均100—300元不等。现在还不是航班延误的高发季节,这
些数字也只是略见一斑。
155880元作为利润收入,要卖出多少张飞机票?持这些飞机票的旅客,要分乘航空公司多少架次的航班?
这些航班“白飞”,难道损失的只是航空公司吗?那我们这些从业人员的“心”呢?痛啊!那航空市场呢?那
国家财产呢?
按照《意见》所指的补偿原因,我认为该赔的一分都不能少,但这8天执行下来的情况却事与愿违,赔的大
多都是“冤枉钱”,都不是“民航自身的原因”。
由于旅客对《意见》的一知半解、媒体的推波助澜、机场对“占机”、“罢机”的旅客也没有果断的处理措
施,使得航空公司“雪上加霜”、“欲哭无泪”。
“占机”、“罢机”又导致下一轮的航班延误,结果又是掀起新一轮的赔偿高潮,如果再不采取有效措制止
这种恶性循环,这样下去航空公司向谁“敢问路在何方”?
三、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凭心而论,从狭义上讲,传媒作为国家的舆论导向,的确起到了维护国家群众的利益、公正、公平、客观
的报道,但这次《意见》的出台,我怎么感到航空公司一下子成了“过街老鼠”。
本来,航班延误后,旅客是弱势群体,媒体站在他们那边说话,维护旅客的利益,曝光或批评航空公司某些确
实不对或做法欠缺的事情也是无可厚非的。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航空公司也是诚心的欢迎、感谢这样的批
评报道。但凡事过犹不及,过分的渲染了旅客的利益,那航空公司的利益谁来维护呢?航空企业本来就是个高
风险的行业,企业和客人应该风险共担,航空公司和旅客各自要承担的风险,在这里我不做赘述,因为我们是
业内人员。
如果社会舆论、民航总局、旅客都不管或看不见航空公司的风险所在,或一味的单方面理解《意见》的内
容,“各取所需”,那我们怎么生存?我看弱势群体倒变成航空公司了。
我以为,凡事都有一个平衡点,如果打破平衡,那一切将会重来。
这段时间,打开电视、翻开报纸、收听广播,怎么比比皆是航空公司延误、赔钱,你陪200、我赔600,更
甚者有赔1000的,这样下去,什么时候是尽头?“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不过,前几天报道的一则“地铁3号线故障,本来2分钟就能解决问题,由于少数乘客的不配合,而延误了
12分钟”的消息。昨天看到了处理结果:“带头闹事的3个人(公安部门这样定性),2人治安拘留、1人治安警
告”。
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明文规定“机场内禁止强行登、占航空
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
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摘要:对首要分子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法规、规定都有,而旅客强行“占机”、“罢机”的行为非但得不到制止,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那为什么
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呢?“违法必究”在机场没有“市场”?执法难?
地铁延误12分钟,对闹事的人员实行治安拘留,而霸占航空器的乘客别说12分钟,长达4个小时也没有哪个
部门对部分“闹事者”(我这样定性)做出相应的处理。本人不是财务人员,地铁延误12分钟损失的人民币和
飞机延误4小时损失的人民币有可比性吗?
新闻媒体啊,也请你公正、公平、客观地报道目前航空公司的“窘境”吧!
四、“害群之马”——旅行社导游
从这几次赔偿的对象来看,70-80%带头索赔的都是旅行社的带团导游,他们自恃对航空公司的了解,吃准
航空公司的软肋,和对航空公司的“深仇大恨”(的确也有航空公司原因令他们吃尽苦头、两头受气的时
候)。拿今天的MU2529航班来说,明明客人都能够理解航空公司的苦衷:“飞机早就下来了,由于前段客人不
下机,导致他们不能准点登机”,就事情本身而言,旅客和航空公司都是“受害者”,如能取得谅解,也不至
于再延误近1小时。就是因为导游的不配合,理由是她无法向这70多位旅客交待,一定要讨个说法(其实我看她
是无法向自己失衡的心理交待),再次浪费了百多名乘客和航空公司宝贵的1小时,这样的损失无从估量,这样
的人、这样的事真是“层出不穷”,拿它有何办法?
五、我的几点建议
1、 解铃还须系铃人
与新闻传媒沟通,既然《意见》的出台公布和解释以及后续航班延误的赔偿报道都是由传媒而起,那么也
可以请他们为我们宣传报道航空公司的现状,及国外航空公司对航班延误补偿的一般做法,让广大旅客也从另
一个侧面了解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不要一味的报道“航空公司的《补偿意见》出台是一块吃不到嘴里的肥
肉”、“航空公司的《意见》出台避免不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嫌疑”、“没有第三方的监督、有失公
允”等等。
其实我也很希望能有一个既保护旅客利益、又维护航空公司权益的“裁判官”,但他在哪里?
2、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加强自身管理能力;努力降低航班延误率;提高机务维修能力;改善不正常航班的服务水平正是关键所在
(好像有点是废话,但这一点要深入现场每一个员工心里,才能成为有力的保障)
3、 携手共进、实现双赢
要建立和各大旅行社的航班动态报告制度,即定期将现阶段航空公司的运行情况和旅行社在航班延误时带
团导游的情况实行报告制度,互通信息,确保航班不因为导游的原因造成再次延误,或让航空公司做出无谓的
赔偿。表面上看,随团导游可能是维护了旅行社和客人的权益,但深层次的问题是:航空公司和旅行社应该是
“唇齿相依”的关系,旅行社的发展离不开航空公司,把航空公司“整垮了”,它能得到什么?“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对航空公司而言,旅行社也是我们重要的客源之一,既然有共同的利益,那么就应该有高层的互
访互通,提高双方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真正实现双赢!
护,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国有资产的无谓流失,谁之过?
我就今天值班在现场处理航班延误问题后谈谈个人的感受及建议:
一、民航总局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出台对于提高航空公司的航班正点率,保护乘客的正当权利,平心而论是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的。
想必民航总局出台《意见》的立足点也在于此。但我个人认为,其中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意见》
没有充分的考虑到行业的特点,2004年6月15日召集各大航空公司,在民航学院对《意见》进行研讨后出台(会
议上实际研讨未果),2004年6月26日就对外公布执行时间是2004年7月1日,在短短半个月内,对长期困扰全行
业的瓶颈问题怎么会一夜之间就“化干戈为玉帛”呢?怎么会随着《意见》的出台而“迎刃而解”呢?这好像
也不符合客观发展的规律;再则,一个大的方案的出台,特别是敏感的、有争议的方案,一定要反复论证它的
可行性,对民航、对乘客都要有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准备不足、估计不足的本身就是对《意见》的不负责任;
又比如:《意见》里提到:“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
常起飞”。但我在现场看到和听到的是:机场方面没有什么有效的措施来制止此类情况的发生,没有必要的、
行之有效的措施出台,怎么能将《意见》很好的贯彻下去呢?我在一篇文章里曾读到:当初民航总局在制定该
《意见》时,曾邀请国家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一同参与,但均被对方拒绝,原因何在?对于《意见》本身,我
不在这里过多地阐述本人的观点。
二、 国有资产的流失
航班延误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的人民币难道就单指为“航空公司的钱”吗?难道它就不是国有资产吗?党
中央一直在倡导保护国有企业、保护国有资产,试问:如果照现在这样的方式赔下去,假设航空公司“赔倒
了”,最终损失的是谁?这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这里不排除航空公司自身管理水平低下的原因。航班延误率居高不下,是应该在这方面下猛药,这也是
广大旅客对航空公司意见最大、也最不能理解的地方。凭什么你航空公司的问题要转嫁到我们消费者身上呢?
所以,作为业界人士,有责任提高航班正点率,减少人为航班延误,为广大旅客提供正常优质的运输服务。
然而,飞机飞了、旅客载运了、费用产生了、钱也赔出去了。一次航班下来,不赚反赔,我在现场听到的是:
“客人旅游一次,等于不花一分钱”。当然,此话有些片面,谁叫你航空公司延误呢?不过,个人得到“实
惠”(当然也不是愿意的),国家受到“损失”,这合适吗?难道这不是国有资产流失吗?
今天是7月8日,从《意见》出台至今的短短8天里,我听说天天在赔钱,大有大赔、小有小赔,现场值班人员每
天都在祈祷老天帮忙、飞机帮忙、航路帮忙,在我值班这天千万不要赔钱,但好像天不遂人愿,钱还是像流水
一般哗哗地流。
我手里有个不完全的赔偿数据统计:7月5日,虹桥机场: 6个航班、共赔75500元;7月7日、浦东机场2个
航班、共赔27780元,虹桥2个航班、共赔15000元;7月8日、浦东机场1个航班、共赔28600元;虹桥机场1个航
班、共赔9000元,就这3天就合计赔出了155880元,人均100—300元不等。现在还不是航班延误的高发季节,这
些数字也只是略见一斑。
155880元作为利润收入,要卖出多少张飞机票?持这些飞机票的旅客,要分乘航空公司多少架次的航班?
这些航班“白飞”,难道损失的只是航空公司吗?那我们这些从业人员的“心”呢?痛啊!那航空市场呢?那
国家财产呢?
按照《意见》所指的补偿原因,我认为该赔的一分都不能少,但这8天执行下来的情况却事与愿违,赔的大
多都是“冤枉钱”,都不是“民航自身的原因”。
由于旅客对《意见》的一知半解、媒体的推波助澜、机场对“占机”、“罢机”的旅客也没有果断的处理措
施,使得航空公司“雪上加霜”、“欲哭无泪”。
“占机”、“罢机”又导致下一轮的航班延误,结果又是掀起新一轮的赔偿高潮,如果再不采取有效措制止
这种恶性循环,这样下去航空公司向谁“敢问路在何方”?
三、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凭心而论,从狭义上讲,传媒作为国家的舆论导向,的确起到了维护国家群众的利益、公正、公平、客观
的报道,但这次《意见》的出台,我怎么感到航空公司一下子成了“过街老鼠”。
本来,航班延误后,旅客是弱势群体,媒体站在他们那边说话,维护旅客的利益,曝光或批评航空公司某些确
实不对或做法欠缺的事情也是无可厚非的。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航空公司也是诚心的欢迎、感谢这样的批
评报道。但凡事过犹不及,过分的渲染了旅客的利益,那航空公司的利益谁来维护呢?航空企业本来就是个高
风险的行业,企业和客人应该风险共担,航空公司和旅客各自要承担的风险,在这里我不做赘述,因为我们是
业内人员。
如果社会舆论、民航总局、旅客都不管或看不见航空公司的风险所在,或一味的单方面理解《意见》的内
容,“各取所需”,那我们怎么生存?我看弱势群体倒变成航空公司了。
我以为,凡事都有一个平衡点,如果打破平衡,那一切将会重来。
这段时间,打开电视、翻开报纸、收听广播,怎么比比皆是航空公司延误、赔钱,你陪200、我赔600,更
甚者有赔1000的,这样下去,什么时候是尽头?“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不过,前几天报道的一则“地铁3号线故障,本来2分钟就能解决问题,由于少数乘客的不配合,而延误了
12分钟”的消息。昨天看到了处理结果:“带头闹事的3个人(公安部门这样定性),2人治安拘留、1人治安警
告”。
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明文规定“机场内禁止强行登、占航空
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
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摘要:对首要分子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法规、规定都有,而旅客强行“占机”、“罢机”的行为非但得不到制止,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那为什么
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呢?“违法必究”在机场没有“市场”?执法难?
地铁延误12分钟,对闹事的人员实行治安拘留,而霸占航空器的乘客别说12分钟,长达4个小时也没有哪个
部门对部分“闹事者”(我这样定性)做出相应的处理。本人不是财务人员,地铁延误12分钟损失的人民币和
飞机延误4小时损失的人民币有可比性吗?
新闻媒体啊,也请你公正、公平、客观地报道目前航空公司的“窘境”吧!
四、“害群之马”——旅行社导游
从这几次赔偿的对象来看,70-80%带头索赔的都是旅行社的带团导游,他们自恃对航空公司的了解,吃准
航空公司的软肋,和对航空公司的“深仇大恨”(的确也有航空公司原因令他们吃尽苦头、两头受气的时
候)。拿今天的MU2529航班来说,明明客人都能够理解航空公司的苦衷:“飞机早就下来了,由于前段客人不
下机,导致他们不能准点登机”,就事情本身而言,旅客和航空公司都是“受害者”,如能取得谅解,也不至
于再延误近1小时。就是因为导游的不配合,理由是她无法向这70多位旅客交待,一定要讨个说法(其实我看她
是无法向自己失衡的心理交待),再次浪费了百多名乘客和航空公司宝贵的1小时,这样的损失无从估量,这样
的人、这样的事真是“层出不穷”,拿它有何办法?
五、我的几点建议
1、 解铃还须系铃人
与新闻传媒沟通,既然《意见》的出台公布和解释以及后续航班延误的赔偿报道都是由传媒而起,那么也
可以请他们为我们宣传报道航空公司的现状,及国外航空公司对航班延误补偿的一般做法,让广大旅客也从另
一个侧面了解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不要一味的报道“航空公司的《补偿意见》出台是一块吃不到嘴里的肥
肉”、“航空公司的《意见》出台避免不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嫌疑”、“没有第三方的监督、有失公
允”等等。
其实我也很希望能有一个既保护旅客利益、又维护航空公司权益的“裁判官”,但他在哪里?
2、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加强自身管理能力;努力降低航班延误率;提高机务维修能力;改善不正常航班的服务水平正是关键所在
(好像有点是废话,但这一点要深入现场每一个员工心里,才能成为有力的保障)
3、 携手共进、实现双赢
要建立和各大旅行社的航班动态报告制度,即定期将现阶段航空公司的运行情况和旅行社在航班延误时带
团导游的情况实行报告制度,互通信息,确保航班不因为导游的原因造成再次延误,或让航空公司做出无谓的
赔偿。表面上看,随团导游可能是维护了旅行社和客人的权益,但深层次的问题是:航空公司和旅行社应该是
“唇齿相依”的关系,旅行社的发展离不开航空公司,把航空公司“整垮了”,它能得到什么?“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对航空公司而言,旅行社也是我们重要的客源之一,既然有共同的利益,那么就应该有高层的互
访互通,提高双方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真正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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