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改革:穷人的逻辑

      文章收集 2005-10-20 13:52
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穷人经济学成为一个热门词汇,综合去年开始的免交农业税改革和最近的个税改革,说明中央已经认识到当前急剧扩大的贫富差距对社会发展的危害性并正在着力解决。再结合当前外贸形势日趋恶劣,国内消费迟迟不能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改革已经触及政治体制层面,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怎样到位,同时又不越位,逐步变成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中国最大的问题在执行力不足,从宏观上讲是中央的政策方针常常在执行中走形,从微观上讲是企业(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实施自己战略的管理能力整体较低。就个税改革来说,财政部作为一个提方案的专业部门,抛出的方案却遭到社会群体的种种诟病,中央的意图得不到充分贯彻,这可以说是执政能力不足的一个表现。更具体的讲,方案设计没有遵循穷人的逻辑!

穷人的逻辑是什么呢?下面我就给出一个基本的逻辑框架,作为最近几个月来对个税改革相关看法的一个总结。

首先,个税改革的出发点是什么?如果仅仅从一个月少收35元(发达地区15元)的角度来说,花这么大动静去对一个十几年的法律进行修改,没有多少大的意义!我想,中央政府进行个税改革的目的,恐怕不会这么简单,要不也不用有听证和人大的审批了。

个税之所以要改革,主要源于两个基本事实:第一,用于调节贫富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对穷人来说,因为要从本已捉襟见肘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中挤出一块来交给政府,已经开始降低他们的生活质量。第二,不管具体的数据怎样,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得到包括财政部在内的各方认同,占有全社会新增财富绝大多数的富人阶层,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上与他们的财富显然不成比例,个税纳税结构严重失衡。正因如此,个税改革才被提上议事日程。

那么,到底为什么要交纳个税呢?人大的一个教授说出了两种目的,一种是调节个人贫富差距,另一种是扩大税源,充实财政收入。他以国际惯例为名,称个调税已经成为各国政府重要的税收来源,从而得出个税起征点不宜过高的结论。这种论点玩了一个花样,别人的高税收是有前提的,那就是高福利与基本社会保障,这是我们的一些所谓的学者经常玩的一个花招,他们选择性地向公众报告所知道的全部事实,以实现某些集团的最大利益。在我们国家,还有一个更加现实的困难是,我们的政府管理效率是很有问题的,现在的财政收入有多少是真正完全发挥了它的效率?如果低效率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那么控制一些财政收入,对政府与全社会都是好事!因此,在可以预期的10年、20年内,个人所得税还是应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为主要的目。

这里还牵出一个普遍的税收问题,政府为什么要征税,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究竟是什么?如果是在清朝,老百姓要上税那是因为整个国家都是皇帝老儿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上税就跟要养自己的老爸一样,是子民对天子的一种孝敬。可是1949年10月1日以后,同样是交税,含义却发生了根本变化,这从税收口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可以看出来。也就是说,老百姓与政府达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因为政府承担着相当多的公共职能,这些职能是为老百姓服务的,那么自然由老百姓来承担这些费用。从最新的2004年统计数据表明,政府占据了社会新增财富的60%左右,这说明,到目前为止,老百姓还是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的,尽管不完全是以个税的形式,老百姓创造财富的绝大部分都交给国家了。(由此也可见通过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强人民纳税意识的论调多么可笑!)对于契约的双方来说,老百姓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剩下的关键要看政府如何履行了。中国政府要解决的是如何提高税收的利用效率问题。另外一方面,为使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政府应该藏富于民,考虑减税而不是增税问题。

既然税收是政府与国民的契约,个税又是以调节贫富差距为主要目的,那么作为穷人来讲,个税的征收不要影响到自己本已低下的基本生活水平,这是顺理成章的要求。绝对公平的做法是以家庭为单位,总收入减去基本生活支出后累进征税。财税部门说,那样太难了,我们没那条件。这种现实当然也应该承认,想想他们现在搞改革连个税纳税结构的具体数据都提不出来,那种要求对他们来说的确太高。于是就定了一个起征点,这本来是方便他们的事,可是为了使税收不降低(注意,此处他们的思想是49年前的思想,税收是他们的当然权力而非义务),自作聪明地划一个刚刚超过全国平均消费支出线的标准作为个税起征点,并且是以公平的名义。作为一种经济契约来讲,一方要求权利,必然会在义务上有所付出,而现在的状况是,财政部既要了自己的方便,还要侵占穷人们更多的利益,这完全违背了契约的基本逻辑,是不能自圆其说的。有两种方式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要追求形式上的公平,那就应以全国最高基本消费支出线作为全社会的起征点;如果要追求实质上的公平,那就应允许以省为单位,以客观统计资料为标准,定期公布各地区的抵扣标准。其中后一种方法,完全是可行的,在法律的统一性上也说得过去,因为“统一”并非仅针对某一数字或方法而言,难道执法程序的“统一”就不是法律的统一吗?

在关于个税起征点是否应一刀切的讨论中,有几种倾向应该引起注意:
1. 强化地域矛盾,个税本来是政府与国民之间的谈判,地域差别是历史形成的而非由个税制度形成的,是个税改革的前提而非结果。因此,用一个地区的穷人,去压另一个地区的穷人,这种做法与台湾的选举就没什么差别了,有可能造成族群分裂,是一种危险的倾向。

2. 忽视中外区别,有些人动辄就说国际惯例怎样怎样。可是与中国真正能够相比的就那么几个国家,俄罗斯与美国、加拿大、印度,这些国家的地域差别和人口差别,有中国这么大吗?象德国、英国、法国等采取统一税率完全可以,就相当于在我们的一个省统一,我们也可以。而美国、加拿大,别人的东西部差别有我们的大吗?再说了,美国很多法律,州和州还不一样呢!这怎么又不比了?

3. 官老爷作风,讨论到最后,有人就会说政府最终会采取统一起征点的,以此来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要是按照这样的逻辑,一切改革都不用搞了,因为都是政府弄出来的,所以都是正确的,还改个P!说到底,这是根深蒂固的封建意识在作怪。

这些倾向反映了我们社会群体在提高理性思考能力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个税改革讨论只是起了个头。

个税改革大讨论,由于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也使一系列相关问题暴露于公众视野。
比如,富人逃税,为什么逃税,怎样避免;比如,如何监控政府税收的使用:再比如,学者在涉及公众利益讨论时的立场与作用等等。

总之,个税改革给了中国一个机会,使我们深入思考政府与公民的一系列关系,不管其最终的具体结果怎样,都可以看成是一场现代民主意识的觉醒与启蒙。

温总理曾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说“如果你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那么你就会获得经济学中许多重要的原理。”将这句话用在个税改革上,如果我们遵循了穷人的逻辑,将会少走很多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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