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个税改革,公平背后存阶层冲突?

      文章收集 2005-10-20 13:31
财政部的观点是,统一1500元的标准是公平。在我昨天发布的《个税改革,财政部又顺奸了一把国民》中,到目前为止共有42个评论,几乎呈一边倒地同意统一按1500作为起征点是不合理的。

仅有一个人,自称是工人,说出了这样的话:“支持1500,我们干了一辈子的工人,还不得此数呢,8000元,那当官的和收入高的都不用纳税了,这和鼓吹高薪养廉一样叫人痛恨!”

公共汽车理论开始奏效,车上的人不想别人再上车,完全忘记当初自己在车下时的感受。

好好反省一下,真的是这些人忘了工人阶级兄弟的利益?

我们追求的公平,是对工人兄弟的不公平或是伤害吗?

答案是否定的!

财政部的用意很明显,它在玩偷换概念,税法是政府与人民的契约,而不是人民内部不同阶层之间的契约,更不是不同区域之间的人民之间的契约。

因此,所谓的公平,是指政府与国民之间的公平,而非阶层之间、区域之间人民内部之间的公平。这才应该是政府在制定个人所得税法时应该遵循的公平原则。

换句话说,在个税改革中,各个阶层实际上是应该统一战线的,大家在共同与政府制定契约。

那么,为什么要交所得税?

如果政府完全从财政收入的角度来讲,那谈都不用谈了,政府有这个权力,想收多少就收多少,多多益善。

为什么要去改革,主要还是从征收的合理性来考虑。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是调整社会中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的状况,这是根本原则,也是被我们法律条文所掩盖住了的,因此要改革,首先改名字,将个人所得税更名为个人所得调节税。这种所得税与企业法人的所得税是完全不一样的。

既然是调整收入差距,那就不得不考虑净收入,象我上篇文章中列举的北京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已经超出起征点的情况,调整这样的收入是我们征这个税的目的吗?

比较公平的办法其实在个人所得税法中都有规定,只不过这种规定是对洋人的。

第六条第6款“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在这里,老外是可以根据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来确定附加减除费用的(租房的中国人不知道可不可以享受这一条)。

收入水平即是所得,生活水平即是支出,财政部还是讲道理的,不过讲的对象是外国人!

既然要公平的话,这算不算不公平?

所以,地域之间现存的实质上所得税扣除费用额度的不同,相对来说是公平的,不存在发展落后地区会发生税收超过发达地区的可能性。弄清这个问题很简单,把北京跟西藏或是新疆的个人所得税额度公布一下就可以了。

回到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来,最好的办法当然是每个人收入减去基本生活费支出后的差额来叫个人所得税,就跟企业所得税一样,只有利润才交所得税。(由此可见,企业与个人之间也存在不公平,这个社会比较奇怪。)

现在税务嫌操作起来麻烦,弄一个起征点,这本无可非议,但是拜托官老爷们稍微花点心思,进行一些调查,别拿那统计数字说事,李德水都摸不准那数据里有多少水分。起码要进行各地区普通老百姓的收入支出调查,这样决策才有依据。自己拍拍脑袋就弄出个东西让人大表决,人民会笑的!

唉,俺也不想多说了,其实有国企经验的人也都知道,财务部的人总想着是怎么去收钱,至于钱怎么来的,他们是不管的。

对于国家,财政部恐怕也如此。

好好想一想,除了钱之外,我们的眼中还要放公平、放发展、放和谐,很多东西,慢慢想吧。

原地址:http://blog.sina.com.cn/m/si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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