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网络税”的分析与思考

      网文 2004-12-19 20:32
关于征收“网络税”的分析与思考
论文类别:财政学


导言:有赚钱的,就有收税的,可对网络税要不要征、谁来征、如何征,国家税务总局已成立了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小组,有关具体税收政策正在研究之中。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销售逐渐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并迅速改变着传统的市场营销方式。它使消费者可以享受不受时间、不限地点和足不出户的服务,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据统计,我国互联网的网民数量已居世界第二位,到2003年底网民已达7950万人,其中有600多万人有过网上购物行为,网上销售额为7.9亿元。预计到2004年底网民将达8500万人,网上购物的网民有望突破1000万人,销售额达16亿元。


网上销售的特点决定了其送货方式和支付手段与传统销售的区别。网上销售主要有送货上门和邮政投递两种送货方式,送货上门适用于本地消费者,邮政投递则是面向外地消费者。

网上销售的支付模式也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脱机支付,即用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手段传递支付信息;另一类是通过网络直接付款的联机支付。这两大类模式具体又分为三种支付手段:一是货到支付,即送货上门当场收取现金或支票,采用这种支付手段的消费者占33.7%;二是汇款支付,包括邮政汇款和银行汇款,采用该支付手段的消费者超过40%,它与货到支付都属脱机支付的范畴,成为最主要的支付手段;三是网上支付,它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通过网络银行直接在网上传递银行账号、信用卡等支付信息,也可使用数字货币(如电子现金和电子支票)直接付款,虽然目前采用网上支付手段的消费者只占22.3%,但它必将成为未来网上销售中支付手段的主流。顺便谈一下,目前我经营的“新人类购物网”(Http://www2.cn.gs)就是一个主要以消费者网上支付进行在线实时交易的网站,主要销售数字卡,而数字卡的主要意义在于,商品最重要是上面的数字信息和书物实物没有关系,比如IP卡、上网卡、网络服务卡,只需要知道卡号和密码就可以使用,而不在乎实物卡是怎样,数字卡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线销售这类产品可以解决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物流问题,并大大缩短客户的购买时间。


“我不想放弃征税权,我又想让我国的互联网发展更快点”。早在2000年,原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当时回答记者对我国电子商务何时征税的提问如是说,“网络信息技术对整个经济的拉动作用非常大,对我国来说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整个信息产业,都给予了税收的倾斜。我们也许会派人考察一下其他国家互联网怎样征税,然后做出征还是不征、多征还是少征的决定。”


但是,目前国际上向电子商务征税的锣鼓已经敲响,主角什么时刻登场,如何亮像,应该年底就可以看到。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它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如果不征税,税收的流失也必然越来越大;我国整体上是发展中国家,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是电子交易输入大国,如果不征税,那么从国际的角度来看,对我们自己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征税是必然的。


然而,一方面,我国的电子商务所占比例不高,就是对其征税收益也不大,而且电子商务刚刚有好转趋势,此时收税,无疑影响到它的发展,从战略上是不利的;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征管手段和业务流程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经济交易方式而做出的具体规定,而对电子商务活动引发的税收征管和税源管理问题还没有做出专门规定,更没有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产生的影响进行税收征管方法方面的系统化调整;再一方面,我国的现有税务人员的网络工作的素质不高,一部分还是网盲,培养和提高他们的网络税务操作技能,同样需要一定时日。


即使目前我们国家已经明确征收网络税刻不容缓,但关于如何征收它却面临着诸多问题:由于我国消费者在购物时没有索取发票的习惯(包括网上购物),只要消费者不主动索取,销售商一般不会提供发票,这就给网上销售行为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可能。同时,其经营特点也让税收征管遇到诸多的困难。一方面,网上商店是虚拟的,一些采用银行汇款、转账和网上支付方式收款的商店在网上并不需要留下详细的经营地址,甚至没有真实的名称,只公布电话、传真、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因而很难判断有多少商店从事网上销售,其网上营业额又占多大比重;另一方面,在网上销售中,交易的媒体、契约、单证以及支付手段都是无形的,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税务检查的线索,同时保密技术(如消费者的身份、信用卡号以及购买商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受保护不得公开的规定)的发展和应用,使纳税人的身份确定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容易使他们隐瞒销售收入。偷税获得的利益又会驱使零售商们关闭各地的门店来实施网上销售,既然没了实体商店,偷税岂不更为方便?另外,由于税务机关无法确认消费者的身份,本来有纳税义务的销售商可以利用出口商品零(免)税的政策冒充向国外供货,以逃避纳税。

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想,反过来它也是成立的,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防止网上税收的流失。


一是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税法尚未对网上交易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国家要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积极制定应对措施规范网上税收管理,如充实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增加网络经营的登记内容,明确规定他们按时申报网上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报送销售、结算方式,相关电子单证及保密的涉税信息。同时要求银行和邮政部门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网上交易的凭证,或委托他们直接代扣代缴税款。

  二是加强网络的税收宣传。针对网上销售的形式,税务机关也应在互联网上开辟宣传专栏,与消费者维权行为相结合,提醒他们在网上购物时不忘索取发票,并提供投诉渠道(开设网上投诉信箱)。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激增,他们将成为未来网上购物的主体。在各大网站进行税收宣传不仅能够提高网民的税法意识和维权意识,也会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三是认真抓好税务检查。根据网上或其他信息,及时摸清所在地有多少销售商从事网上销售,了解其经营地址和经营规模,使网上销售商“现形”;加强网上销售的税务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开户银行(邮政储蓄)的结算账户(如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现金支取情况)和相关交易的电子信息(如电子单证、电子记录),以及邮政部门购物的汇款兑付单据和邮寄应税商品的凭证等相关资料,掌握纳税人在银行或邮政部门的收入业务和商品发出的数量、去向,掌握税源信息,从而堵住税收漏洞。


四是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机制。这是减少纳税人逃避纳税的有效办法,尽管它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却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应努力实现税银联网,加强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监控银行结算体系的交易资金运行,从根本上加强对网上经营活动的管理,增大网上交易的“透明度”。


总而言之,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电子商务正成为国际贸易交往的主要手段和重要途径,是新时期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中国要发展,就必须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情况下,更应该适应市场全球化的新形式。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灰色地带”都与法律环境不完善有关,而良好的法律环境是税收的前提和保障,因此,我国税法体系的完善是刻不容缓的。


参考资料:《电子商务与税收》 财会研究,2001年12期 《税网恢恢》 环球企业家 2000年8月号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相关对策研究》 财经政法资讯, 2001年6期


《税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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