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 2003-05-30 13:33:23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日本关税平均水平很低,2000年为2.1%,与主要发达国家持平,但是对某些产品仍然征收过高的关税或实施一些不合理的关税措施。
1、高关税
随着日本对大米、盐进口实行关税化,两种产品出现过渡性关税高峰问题。1999年4月1日起,日本对大米进口实行关税化,将关税定为351.17日元/公斤(相当于近400%的税率),此后每年下调2.5%。这一超额关税使进口大米完全丧失优势,事实上无法进入日本市场。2001年,日本财务省宣布对进口食用盐及工业用盐征收高关税。其中,中国精盐被课以35%至50%的高关税。
2、关税升级
日本对部分产品依加工深度按关税升级原则设定了相应的关税。但部分产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或制成品的税率差过大,有的甚至高达30%至40%,削弱了中国相关半成品或制成品在日本市场的竞争力。
此问题在农水产品及食品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工业产品领域中纺织品关税升级较为明显。
3、关税配额
日本关税配额的分配采取“事前分配方式”。日本关税配额管理程序复杂,其透明度有待提高。例如,日方以经验不足为由拖延公布配额分配结果,影响了贸易的正常开展,而且日方仅公布获得配额的企业名单,并不标明各企业获得配额数量,配额申请人无法通过横向比较评估分配结果的公正性。另外,配额外税率设置过高。
4、从价关税/从量关税
由于日本实施从价、从量税并用(选择税或复合税)的情况广泛存在,增加了关税计征的复杂性,给企业造成一定困难。另外,日本实施的从量税如果换算成从价税,往往税率较高。
二进口限制
日本的进口许可制度规定虽未明显不符合WTO规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阻碍贸易的做法。如在中日丝绸贸易中,日方以进口商能力有限为由,每年均不足额发放配额。
另外,日本大米招标中存在国别歧视。
(三)通关环节壁垒
中国企业反映,在向日本出口鲜活产品的过程中,自货物到港至通关完毕的时间拖延较长,货物装运不够便捷。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1、中药
多年来,日本的技术性壁垒一直制约着中国中药对日出口规模的扩大。
中国对日出口的不少中药都因其药物成分不属于日本承认的药品类,而只能作保健食品销售。同时,有些在中国属于保健食品的产品,却被日本认定为药品,不得不受日本关于药品进口和销售管理制度的限制。
对于获得认可的药品,日本《药事法》又将其分为“一般用药品”和“医疗用药品”两类。“一般用药品”只能在普通药店销售,消费者可以自由购买,但购药费用不在医疗保险承担范围内,其所占市场份额约为10%。“医疗用药品”即只能在医院销售的处方药,其购药费用在医疗保险承担范围内,市场份额高达90%。目前,中国出口至日本的中成药中没有一种被列为“医疗用药品”,因而大大影响了中国中药在日本市场的规模。
2、塑料玩具
日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日本市场上销售的玩具不得使用含邻苯二甲酸乙基已基脂(DEHP)的聚氯乙烯材料,其中以乳幼儿口部接触为主要用途的玩具不得使用含邻苯二甲酸二异壬脂(DINP)的聚氯乙烯。事实上,欧美有关实验结果并未表明这两类物质对人类有危害性,因而日方的有关禁令欠缺充分的科学依据。日方规定的“以口部接触为主要性质”的玩具范围比欧盟有关规定中“用于吮吸”的玩具范围要广得多,且“乳幼儿”所指年龄范围“6岁以下”也比欧盟所规定的“3岁以下”要大。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日本关税平均水平很低,2000年为2.1%,与主要发达国家持平,但是对某些产品仍然征收过高的关税或实施一些不合理的关税措施。
1、高关税
随着日本对大米、盐进口实行关税化,两种产品出现过渡性关税高峰问题。1999年4月1日起,日本对大米进口实行关税化,将关税定为351.17日元/公斤(相当于近400%的税率),此后每年下调2.5%。这一超额关税使进口大米完全丧失优势,事实上无法进入日本市场。2001年,日本财务省宣布对进口食用盐及工业用盐征收高关税。其中,中国精盐被课以35%至50%的高关税。
2、关税升级
日本对部分产品依加工深度按关税升级原则设定了相应的关税。但部分产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或制成品的税率差过大,有的甚至高达30%至40%,削弱了中国相关半成品或制成品在日本市场的竞争力。
此问题在农水产品及食品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工业产品领域中纺织品关税升级较为明显。
3、关税配额
日本关税配额的分配采取“事前分配方式”。日本关税配额管理程序复杂,其透明度有待提高。例如,日方以经验不足为由拖延公布配额分配结果,影响了贸易的正常开展,而且日方仅公布获得配额的企业名单,并不标明各企业获得配额数量,配额申请人无法通过横向比较评估分配结果的公正性。另外,配额外税率设置过高。
4、从价关税/从量关税
由于日本实施从价、从量税并用(选择税或复合税)的情况广泛存在,增加了关税计征的复杂性,给企业造成一定困难。另外,日本实施的从量税如果换算成从价税,往往税率较高。
二进口限制
日本的进口许可制度规定虽未明显不符合WTO规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阻碍贸易的做法。如在中日丝绸贸易中,日方以进口商能力有限为由,每年均不足额发放配额。
另外,日本大米招标中存在国别歧视。
(三)通关环节壁垒
中国企业反映,在向日本出口鲜活产品的过程中,自货物到港至通关完毕的时间拖延较长,货物装运不够便捷。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1、中药
多年来,日本的技术性壁垒一直制约着中国中药对日出口规模的扩大。
中国对日出口的不少中药都因其药物成分不属于日本承认的药品类,而只能作保健食品销售。同时,有些在中国属于保健食品的产品,却被日本认定为药品,不得不受日本关于药品进口和销售管理制度的限制。
对于获得认可的药品,日本《药事法》又将其分为“一般用药品”和“医疗用药品”两类。“一般用药品”只能在普通药店销售,消费者可以自由购买,但购药费用不在医疗保险承担范围内,其所占市场份额约为10%。“医疗用药品”即只能在医院销售的处方药,其购药费用在医疗保险承担范围内,市场份额高达90%。目前,中国出口至日本的中成药中没有一种被列为“医疗用药品”,因而大大影响了中国中药在日本市场的规模。
2、塑料玩具
日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日本市场上销售的玩具不得使用含邻苯二甲酸乙基已基脂(DEHP)的聚氯乙烯材料,其中以乳幼儿口部接触为主要用途的玩具不得使用含邻苯二甲酸二异壬脂(DINP)的聚氯乙烯。事实上,欧美有关实验结果并未表明这两类物质对人类有危害性,因而日方的有关禁令欠缺充分的科学依据。日方规定的“以口部接触为主要性质”的玩具范围比欧盟有关规定中“用于吮吸”的玩具范围要广得多,且“乳幼儿”所指年龄范围“6岁以下”也比欧盟所规定的“3岁以下”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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