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一、掌握公司特征与公司的分类(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二、知道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的含义
三、清算组,解散的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
1、清算组的组成情况:2、清算组的职权:3、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熟悉公司合并的程序
五、重点有限公司的特征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2人以上50个以下。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如向股东以我的人转让出资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资本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出资,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5、公司的封闭性体现在:(1)设立程序不公开;⑵公司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
六、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
七、公司的收益分配顺序,临时股东会可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而召开。
八、注意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情形。1、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人;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因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此负个人责任,自该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九、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特征:1、发起人须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须有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3、股东负有限责任;4、开放性与社会性。公司可以通过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股份公司也称为开放性公司。
1、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制度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2、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但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
⑴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⑵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肌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
⑶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⑷发起人虚假出资,如未支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艰。
4、设立方式
⑴发起设立: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⑵募集设立,①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②制作招股说明书;③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④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⑤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⑥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⑦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⑧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5、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2个月内)。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数的1/3时;③持有公司股份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票面发行,也可溢价发行但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7、股分转让的限制:①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④对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国家股份和国有法人股份的转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8、暂停股票上市的情形: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面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开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9、终止股票上市:①有前条②、③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或有①、④项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②公司决议解散的;③被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④被宣告破产的。
掌握以下对照表: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新股发行的条件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
三公司在最近3的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但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限开业时间在3的以上,最近3的连续盈利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不少于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超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五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原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除应符合上列条件外还应符合:发行前1的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十一、合伙企业法1、合伙的特征:(1)合伙协议为成立的法律基础。(2)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3)负无限连带责任。2、设立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条件。(2)有合伙协议。(3)有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名称,不能有“有限责任”字样。3、合伙财产范围:①出资。②全部收益。4、合伙企业出资财产和积累财产的性质:按份共有。5、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以及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6、入伙的条件:(1)全体合伙人同意。(2)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不对抗第三人,入伙的后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7、退伙,(1)声明退伙。(2)法定退伙,①当然退伙情况。②除名退伙情况。十二、个人独资企业法考点
1、个人独资企业特征:(1)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投资人为惟一所有者。(3)承担无限责任。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示的,该责任责任消灭。第四章 外资企业法
1、中外合资企业法的特征:(1)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外方出资比例不低于25%。(3)中外各方依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4)实行规范的企业内部治理制度。2、中外合资出资方式和期限。
3、中外合伙企业法,特点: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各方的权利、义务取决于合伙企业合同的约定。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1)董事会制;(2)委托管理制;(3)议事规则。
5、中外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收办法。6、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十三、企业破产法掌握知识点
1、企业破产法适用国有企业,民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非国有企业。2、破产原因,(1)国有,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非国有严重亏损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管辖:向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级别管辖的内容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案件。
4、破产申请分为: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等。5、债权申报期限:收到法院通知的1个月内,未收到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6、破产无效行为的种类:(1)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35条规定。(2)个别清偿行为,破产法第12条。7、债权人会议:清算组也对债权人会议负责。(1)组成: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种类。②无表决权的债权人种类。(2)和解协议,议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议案。(3)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8、破产宣告对破产案件和对债务人的效果。9、破产清算组织性质和选任职责。10、破产财产的范围。第六章
十四、票据法1、票据特征,(1)无因证券;(2)要式证券;(3)文义证券;(4)设权证券(5)流通证券。2、票据法特征:具有国际统一性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为基础关系。3、票据基础关系:(1)原因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承兑);(3)资金关系(存折)。4、票据关系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必有的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可有可无。5、票据权利:(1)付款请示权;(2)追索权。6、票据权利的权利:(1)发行取得。(2)为原始取得方式。7、票据保全的时间与地点,以及票据权利消灭的事由。(1)付款;(2)清偿;(3)票据时交期间届满;(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5)(保全手续欠缺。8、票据权利的瑕疵,无效以及补救。9、票据权利的抗辩,(1)对人的抗辩;(2)对物的抗辩。
10、汇票保证人的责任以及原因、期限。
十五、保险法掌握知识点: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保险利益原则;(4)近因原则。
2、保险合同的特征:(1)射悻合同;(2)最大诚信合同;(3)双务、有偿合同;(4)非要式合同。
3、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4、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违纪后果;(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违纪后果。
5、保险合同的解除:(1)投保人的解除权,货物运输以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不得解除;(2)保险人的解除权。
6、保险人的义务:(1)保险金10月内给付;(2)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3)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消灭人寿5年;人寿以外2年。
7、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中。
8、人寿保险合同:(1)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2)不得用代位求偿权;(3)除外责任。
9、保险合同:形式股份有限合同和国有独资合同。
10、保险规则:(1)分化经营;(2)禁止兼营;(3)保险专营。
11、资金营运限制:(1)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卷和国务院规划的其他形式;(2)经营禁止行为。
12、保险公司的接管:最长不超过2年。顺序: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1)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3)所欠税款;(4)公司债务。
十六、反不正当竞争法
1、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的含义。2、知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不正手段获取、披露、使用。3、低价销售行为的除外情况:(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将至或积压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业、歇业降价销售商品。4、禁止有将销售的行为(六项)。5、拍卖,(1)拍卖人的权利:①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②不得参与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③支付佣金;④移交拍卖标的。(2)拍卖人的义务,①应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②未经同意不得转委托;③拍品保管义务;④保密义务;⑤交付拍卖标的物;⑥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⑦不得拍卖自己财产权利等其他权利。(3)委托人的义务,①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②不得参与也不得转托他人代为竞买;③支付佣金;④移交拍卖标的。8、拍卖法中的拍卖规则:(1)瑕疵请求规则:告知义务及违反后果;(2)底价规则:公示制度含义;(3)价高者得规则的含义;(4)禁止参与竞买规则。6、招投标法:(1)必须招标的项目;(2)招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十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法的适用对象:(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的生产资料参照消法。2、消费者的权利及其含义:(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与获得赔偿权等其他权利。。3、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合解、调解、仲裁、诉讼。4、“三包”责任:一般商品发现问题后经过修理,更换仍无法使用的再予以退贷,不合格商品只要要求退货,经营者即应办理。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6、产品质量法:(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免责情形,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为不存在;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在在的。(2)销售者的推定过错责任。(3)产品缺陷责任的求偿对象: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即可向生产者,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4)赔偿范围:①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含精神损害赔偿;②财产损害的赔偿费用。(5)同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请示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为除斥期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使用期除外。(6)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对责任承担顺序有不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八商业银行法
1、贷款期限:(1)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的应报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2)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2、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十九、证券法
1、证券市场上的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以及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证券。2、证券市场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3、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为实行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4、证券公司:(1)综合类证券公司,最低注册5亿元,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以及证监会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2) 经纪类证券公司,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5、证券承销:(1)证券代销;(2)证券包销。6、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1)为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2)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3)不得从事融资或融券交易等其他行为。7、内幕交易信息的人员范围和内幕信息的范围。8、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种类:(1)单独或合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交易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4)其他方法。9、证券交易所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10、申请债券上市条件:(1)债券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3)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二十 财税法
1、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3)外国银行按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4)科研、交通、农林牧所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征。2、个人所得税法:(1)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①工资、薪金;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③偶然所得共10项。(2)税基及应纳税所得额。(3)税率、稿酬所得20%;特许使用费以及其他所得20%。(4)税收减免:①省级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技文卫奖金;②国债;③保险赔款;④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等。3、税款征收保障措施:(1)税收保障制度的内容;(2)税收强制执行制度;(3)其他税收保障制度。
二十一、劳动法
1、劳动法适用范围:(1)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被告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3)被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2、劳动合同的特征:(1)主体特征;(2)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3)有较强法定性。3、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1)主体不合法;(2)程序或形式不合法;(3)违法;(4)欺诈、胁迫。4、劳动合同的解除:(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①随时解除;②须预先的解除;③经济性裁员;(2)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①须预先解除;②无须预先的解除。(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5、集体合同形式:书面1-3年,15日内劳动部门未提出异议生效。6、一般情况下加班加点规定:劳动法算41条,特殊情况不受限制情形。7、工资形式:货币支付。8、用人单位可代扣工资情形:(1)个人所得税;(2)社保费;(3)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等情况。9、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内容。10、劳动争议,(1)属于劳动争议范围。(2)处理机构,①调解机构;②仲裁劳动部门、工会和企业三方代表组成;③法院受理、履行中争议形成劳动关系的纠纷。④退休合同社保费发生的纠纷。11、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1)仲裁不予受理的;(2)仲裁裁决不予受理的;(3)不服重新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起诉的。12、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管辖。
二十二、土地和房地产法
1、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县政府登记选册,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以及受农民集体意志的限制。2、国有土地使用权:(1)特征:①主体广泛,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公民个人;②通过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取得;③内容差异性。(2)由县政府登记造册。(3)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可收回:①为公共利益;②为实施城市规划;③使用期限届满等。(5)出让土地使用权60日支付全部出让金,还可作价出入股或作为对企业的投资。(6)出让年限:①居住用地70年;②工业50年;③教科文卫50年;④商业、旅游、娱乐40年;⑤综合50年。(7)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享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8)划拨土地范围: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等其他情况。3、集体土地所有权:(1)特征:①主体特定;②用途、取得与权利内容的相关性。(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与终止。(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内容、调整、承包的方式。(4)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内容与限制,有限制的处分权。(5)非农用地的内容与限制。4、建设用地:(1)分为国家和乡村建设用地。(2)国务院批准: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③其他70公顷。(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得越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支付对象为农村集体。(4)临时建设用地、县政府审批不超过2年。5、土地法律责任:(1)土地纠纷分为:①土地确权纠纷;②土地侵权纠纷;③土地行政争议。(2)解决途径:①土地确权纠纷、单位争议由县政府处理;个人、个人与单位,由乡政府处理;②土地侵权纠纷。(3)土地行政争议。6、房地产法:(1)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2)房地产交易形式转让、抵押、租赁。(3)房地产转让、抵押,未办理权属登记、转让、抵押行为无效。(4)不得转让的房地产:出让方式取得等其他情形。(5)商品房预售的条件。(6)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7)房地产抵押的规定以及新增地上物处置。(8)房屋租赁合同书面形式。
二十三、环境保护法
1、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减征或免征增值税。2、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中国领域和其他海域。3、“三同时”制度规定。4、征收排污费的三个例外(1)向水体排污征收排污费,超标征收超标排污费。(2)大气超标应限期治理并课以罚款。5、限期治理的对象:(1)严重污染源。(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6、环境法律责任:(1)无过错责任,不得以达标排放抗辩。(2)责任构成要件,实施致害行为,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7、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受害人自我致害;(3)第三者过错。8、责任形式:排除免豁和赔偿损失。9、环境行政诉讼时效为15天。10、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计算,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一、掌握公司特征与公司的分类(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二、知道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的含义
三、清算组,解散的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
1、清算组的组成情况:2、清算组的职权:3、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熟悉公司合并的程序
五、重点有限公司的特征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2人以上50个以下。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如向股东以我的人转让出资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资本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出资,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5、公司的封闭性体现在:(1)设立程序不公开;⑵公司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
六、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
七、公司的收益分配顺序,临时股东会可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而召开。
八、注意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情形。1、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人;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因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此负个人责任,自该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九、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特征:1、发起人须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须有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3、股东负有限责任;4、开放性与社会性。公司可以通过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股份公司也称为开放性公司。
1、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制度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2、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但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
⑴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⑵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肌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
⑶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⑷发起人虚假出资,如未支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艰。
4、设立方式
⑴发起设立: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⑵募集设立,①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②制作招股说明书;③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④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⑤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⑥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⑦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⑧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5、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2个月内)。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数的1/3时;③持有公司股份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票面发行,也可溢价发行但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7、股分转让的限制:①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④对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国家股份和国有法人股份的转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8、暂停股票上市的情形: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面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开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9、终止股票上市:①有前条②、③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或有①、④项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②公司决议解散的;③被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④被宣告破产的。
掌握以下对照表: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新股发行的条件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
三公司在最近3的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但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限开业时间在3的以上,最近3的连续盈利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不少于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超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五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原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除应符合上列条件外还应符合:发行前1的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十一、合伙企业法1、合伙的特征:(1)合伙协议为成立的法律基础。(2)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3)负无限连带责任。2、设立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条件。(2)有合伙协议。(3)有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名称,不能有“有限责任”字样。3、合伙财产范围:①出资。②全部收益。4、合伙企业出资财产和积累财产的性质:按份共有。5、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以及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6、入伙的条件:(1)全体合伙人同意。(2)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不对抗第三人,入伙的后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7、退伙,(1)声明退伙。(2)法定退伙,①当然退伙情况。②除名退伙情况。十二、个人独资企业法考点
1、个人独资企业特征:(1)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投资人为惟一所有者。(3)承担无限责任。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示的,该责任责任消灭。第四章 外资企业法
1、中外合资企业法的特征:(1)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外方出资比例不低于25%。(3)中外各方依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4)实行规范的企业内部治理制度。2、中外合资出资方式和期限。
3、中外合伙企业法,特点: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各方的权利、义务取决于合伙企业合同的约定。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1)董事会制;(2)委托管理制;(3)议事规则。
5、中外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收办法。6、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十三、企业破产法掌握知识点
1、企业破产法适用国有企业,民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非国有企业。2、破产原因,(1)国有,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非国有严重亏损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管辖:向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级别管辖的内容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案件。
4、破产申请分为: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等。5、债权申报期限:收到法院通知的1个月内,未收到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6、破产无效行为的种类:(1)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35条规定。(2)个别清偿行为,破产法第12条。7、债权人会议:清算组也对债权人会议负责。(1)组成: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种类。②无表决权的债权人种类。(2)和解协议,议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议案。(3)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8、破产宣告对破产案件和对债务人的效果。9、破产清算组织性质和选任职责。10、破产财产的范围。第六章
十四、票据法1、票据特征,(1)无因证券;(2)要式证券;(3)文义证券;(4)设权证券(5)流通证券。2、票据法特征:具有国际统一性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为基础关系。3、票据基础关系:(1)原因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承兑);(3)资金关系(存折)。4、票据关系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必有的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可有可无。5、票据权利:(1)付款请示权;(2)追索权。6、票据权利的权利:(1)发行取得。(2)为原始取得方式。7、票据保全的时间与地点,以及票据权利消灭的事由。(1)付款;(2)清偿;(3)票据时交期间届满;(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5)(保全手续欠缺。8、票据权利的瑕疵,无效以及补救。9、票据权利的抗辩,(1)对人的抗辩;(2)对物的抗辩。
10、汇票保证人的责任以及原因、期限。
十五、保险法掌握知识点: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保险利益原则;(4)近因原则。
2、保险合同的特征:(1)射悻合同;(2)最大诚信合同;(3)双务、有偿合同;(4)非要式合同。
3、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4、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违纪后果;(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违纪后果。
5、保险合同的解除:(1)投保人的解除权,货物运输以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不得解除;(2)保险人的解除权。
6、保险人的义务:(1)保险金10月内给付;(2)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3)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消灭人寿5年;人寿以外2年。
7、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中。
8、人寿保险合同:(1)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2)不得用代位求偿权;(3)除外责任。
9、保险合同:形式股份有限合同和国有独资合同。
10、保险规则:(1)分化经营;(2)禁止兼营;(3)保险专营。
11、资金营运限制:(1)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卷和国务院规划的其他形式;(2)经营禁止行为。
12、保险公司的接管:最长不超过2年。顺序: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1)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3)所欠税款;(4)公司债务。
十六、反不正当竞争法
1、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的含义。2、知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不正手段获取、披露、使用。3、低价销售行为的除外情况:(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将至或积压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业、歇业降价销售商品。4、禁止有将销售的行为(六项)。5、拍卖,(1)拍卖人的权利:①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②不得参与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③支付佣金;④移交拍卖标的。(2)拍卖人的义务,①应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②未经同意不得转委托;③拍品保管义务;④保密义务;⑤交付拍卖标的物;⑥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⑦不得拍卖自己财产权利等其他权利。(3)委托人的义务,①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②不得参与也不得转托他人代为竞买;③支付佣金;④移交拍卖标的。8、拍卖法中的拍卖规则:(1)瑕疵请求规则:告知义务及违反后果;(2)底价规则:公示制度含义;(3)价高者得规则的含义;(4)禁止参与竞买规则。6、招投标法:(1)必须招标的项目;(2)招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十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法的适用对象:(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的生产资料参照消法。2、消费者的权利及其含义:(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与获得赔偿权等其他权利。。3、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合解、调解、仲裁、诉讼。4、“三包”责任:一般商品发现问题后经过修理,更换仍无法使用的再予以退贷,不合格商品只要要求退货,经营者即应办理。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6、产品质量法:(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免责情形,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为不存在;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在在的。(2)销售者的推定过错责任。(3)产品缺陷责任的求偿对象: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即可向生产者,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4)赔偿范围:①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含精神损害赔偿;②财产损害的赔偿费用。(5)同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请示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为除斥期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使用期除外。(6)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对责任承担顺序有不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八商业银行法
1、贷款期限:(1)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的应报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2)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2、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十九、证券法
1、证券市场上的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以及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证券。2、证券市场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3、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为实行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4、证券公司:(1)综合类证券公司,最低注册5亿元,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以及证监会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2) 经纪类证券公司,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5、证券承销:(1)证券代销;(2)证券包销。6、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1)为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2)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3)不得从事融资或融券交易等其他行为。7、内幕交易信息的人员范围和内幕信息的范围。8、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种类:(1)单独或合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交易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4)其他方法。9、证券交易所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10、申请债券上市条件:(1)债券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3)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二十 财税法
1、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3)外国银行按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4)科研、交通、农林牧所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征。2、个人所得税法:(1)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①工资、薪金;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③偶然所得共10项。(2)税基及应纳税所得额。(3)税率、稿酬所得20%;特许使用费以及其他所得20%。(4)税收减免:①省级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技文卫奖金;②国债;③保险赔款;④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等。3、税款征收保障措施:(1)税收保障制度的内容;(2)税收强制执行制度;(3)其他税收保障制度。
二十一、劳动法
1、劳动法适用范围:(1)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被告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3)被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2、劳动合同的特征:(1)主体特征;(2)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3)有较强法定性。3、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1)主体不合法;(2)程序或形式不合法;(3)违法;(4)欺诈、胁迫。4、劳动合同的解除:(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①随时解除;②须预先的解除;③经济性裁员;(2)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①须预先解除;②无须预先的解除。(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5、集体合同形式:书面1-3年,15日内劳动部门未提出异议生效。6、一般情况下加班加点规定:劳动法算41条,特殊情况不受限制情形。7、工资形式:货币支付。8、用人单位可代扣工资情形:(1)个人所得税;(2)社保费;(3)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等情况。9、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内容。10、劳动争议,(1)属于劳动争议范围。(2)处理机构,①调解机构;②仲裁劳动部门、工会和企业三方代表组成;③法院受理、履行中争议形成劳动关系的纠纷。④退休合同社保费发生的纠纷。11、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1)仲裁不予受理的;(2)仲裁裁决不予受理的;(3)不服重新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起诉的。12、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管辖。
二十二、土地和房地产法
1、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县政府登记选册,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以及受农民集体意志的限制。2、国有土地使用权:(1)特征:①主体广泛,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公民个人;②通过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取得;③内容差异性。(2)由县政府登记造册。(3)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可收回:①为公共利益;②为实施城市规划;③使用期限届满等。(5)出让土地使用权60日支付全部出让金,还可作价出入股或作为对企业的投资。(6)出让年限:①居住用地70年;②工业50年;③教科文卫50年;④商业、旅游、娱乐40年;⑤综合50年。(7)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享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8)划拨土地范围: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等其他情况。3、集体土地所有权:(1)特征:①主体特定;②用途、取得与权利内容的相关性。(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与终止。(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内容、调整、承包的方式。(4)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内容与限制,有限制的处分权。(5)非农用地的内容与限制。4、建设用地:(1)分为国家和乡村建设用地。(2)国务院批准: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③其他70公顷。(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得越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支付对象为农村集体。(4)临时建设用地、县政府审批不超过2年。5、土地法律责任:(1)土地纠纷分为:①土地确权纠纷;②土地侵权纠纷;③土地行政争议。(2)解决途径:①土地确权纠纷、单位争议由县政府处理;个人、个人与单位,由乡政府处理;②土地侵权纠纷。(3)土地行政争议。6、房地产法:(1)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2)房地产交易形式转让、抵押、租赁。(3)房地产转让、抵押,未办理权属登记、转让、抵押行为无效。(4)不得转让的房地产:出让方式取得等其他情形。(5)商品房预售的条件。(6)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7)房地产抵押的规定以及新增地上物处置。(8)房屋租赁合同书面形式。
二十三、环境保护法
1、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减征或免征增值税。2、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中国领域和其他海域。3、“三同时”制度规定。4、征收排污费的三个例外(1)向水体排污征收排污费,超标征收超标排污费。(2)大气超标应限期治理并课以罚款。5、限期治理的对象:(1)严重污染源。(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6、环境法律责任:(1)无过错责任,不得以达标排放抗辩。(2)责任构成要件,实施致害行为,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7、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受害人自我致害;(3)第三者过错。8、责任形式:排除免豁和赔偿损失。9、环境行政诉讼时效为15天。10、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计算,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回复Comments
作者:
{commentre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