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对商品、服务广告的基本要求

      广告知识 2005-4-4 17:10
第一,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善良习惯。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用广告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和误导,广告法做出一系列的规定。规定广告对商品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表明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涉及专利的应当标有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禁止使用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消、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三,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四,在广告的表现上,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特别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明显的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五,对于药品、农药、烟酒制品、食品、化妆品等与人的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广告,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标签集:TAGS:
回复Comments() 点击Count()

回复Comments

{commentauthor}
{commentauthor}
{commenttime}
{commentnum}
{commentcontent}
作者:
{commentre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