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的赔偿请求权

      我的日志 2008-6-20 13:22

对受害人死亡时遗留的胎儿,加害人有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的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案例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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