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新法有一个重要规定,就是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一年,而且可以中断和终止。这对劳动者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
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到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将仲裁时效变更为: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从六个月变为六十日,而且不能中断。这使劳动者权益保护更加困难。一些老板为了不付工资,就通过种种办法来使劳动者超过六十日期限,甚至有的老板不惜“失踪”六十日来达到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许多因超过六十日而失去权利。因此,许多劳动者不再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问题。出现了跳楼、绑架老板等许多恶性事件,劳资矛盾加剧,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构建和谐社会、平衡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就仲裁时效作出了新的规定。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且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鉴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其在单位工作期间就劳动报酬提起仲裁可能会影响其在单位工作。法律进一步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举个例子,现在好多单位不为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按照以前规定,劳动者必须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否则就拜拜了。现在劳动者不用担心了。比如劳动者在单位干了十年,那么他可以在离开单位后一年内向单位主张,且主张后时效重新计算。他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他十年的加班工资。有人说了,他没有证据呀。别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那么工作发放证据是由单位掌握管理的,如果单位不提供,当然按照劳动者的主张来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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