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需要公开和透明来表达
孙寅贵 公平定律 hms
管理者要求在制定政策、制度的时候,不仅要时时拉紧“公平”这根弦,即便已有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制度,仍需有效的引导,才可能有效地解决组织中现时和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实现组织的长治久安。但在执行制度的过程当中,依然需要公开和透明的表达,组织成员对组织的方针、政策以及对这些方针政策的细化和执行都有知情权、话语权。这就要求决策者要将每一个与方针、政策、制度相关的细节置于其组织成员眼皮之下,接受监督。过程公平是防止管理者谋取特殊利益,平衡参与经济活动者各方心态的重要环节。过程公平需要我们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没有这样的监督机制就不能保证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也就会为一些不良分子利用过程的不公平来达到自己谋利的目的。
制定一项公平的法律、制度、公约,相对容易。因为制定的过程基本上不针对具体人,具体事,受私利的干扰较少,也不涉及作为不作为。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是针对具体人的,这时候就要特别约束解释权和不作为。
历史上的很多经验告诉我们后人,制定一个公平的条款、法律、原则相对来讲是容易的,但实施起来比较难。八百多年前英国起草的《大宪章》中公平的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公民未经法庭审判不得遭受逮捕和剥夺财产”。但在随后的几百年里,因基本权利遭受践踏就引发了多次革命。因此和政策、法律的制定相比,执行显得更为重要。只有设计好一个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政策才能得以公平地实施。
因此,一个公平的组织就应该从制度上充分自由的给人以辨护、请求和为自己解脱、争取的权利。当现有的法律和制度都无法涵盖时,可以以尊重多数人的意志来实现相对公平。
在我的公司里,虽然我们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各种事项都有法可依,比如:在《百龙“宪法”21条》之下,我们除了制定各项具体管理制度之外,还专门制定了对干部素质的规范要求:《百龙管理干部素质30条》;同时,为约束管理者的行为习惯,还制定了《百龙管理者习惯27条》等,真是事无巨细,基本做到了无论是在思想意识层面,还是在行为操作层面都有明确、细致的规定。但尽管如此,依然会发生例外事项。当发生了无法可依的事件时,决策者应如何决策?我公司2006年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事件。
天津百龙有一个司机,有一天晚上下班后,开着公司的车带着其他两个人到外面喝酒,在回来的路上,撞到收费站的墩子上,当时即一死两伤,总损失约70多万。司机本应承担全部责任,可这司机除了身上穿的,几乎没有多余的财产,无法赔偿损失。根据现行法律,责任人没有偿还能力的,车主负连带责任,而公司是车主,因此要承担巨大的损失。
我知道后非常气愤,这是典型的管理责任!为什么司机能晚上把车开出去喝酒?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此前曾经出现过这样的苗头,为什么就不能制止?这就是管理者失职造成的。于是,一气之下当即决定,管理者个人承担一半损失。百龙总公司目前对所处的两大行业的十几个子公司,实行三级管理制:总公司总经理、建材集团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三个一把手,共同分担损失的一半。30多万,三个管理者怎么分呢?我又一拍脑袋,5:3:2。子公司一把手承担总损失一半中的50%,建材集团总经理承担总损失一半的30%,总公司总经理承担总损失一半20%。上、下两个人虽有意见,但还是基本认可。可建材集团总经理坚决不同意,认为这种决定方法不公平。
他说:“老板,你说让我赔多少就赔多少,那我就没法在这干了,哪天再遇点事,你说让我把我们家的房子卖了赔给你,我就得赔给你。确定的年薪说哪天不给就可不给了。”我一想,有道理,我说怎样就怎样,那不是成了皇上了吗?我就问他,你说怎么办?他说:“让我承担这么多,不合理。不让我承担也不合理。”那我问,“你告诉我到底承担多少是合理的?”他说,“我也不知道。”那怎么办?总得有个解决的办法吧?
百龙公司有一原则:无约无条时,尊重多数人的意志。遵照此原则我们组成了一个裁决团:从该企业现有的管理人员里抽签5人,在职工代表大会里抽签6人,投资人推举一人,共12个人。这个二级企业的现任一把手做主席,当裁决团出现6:6的时候,他有一票。就像美国的参议院一样。美国的参议院共是100席,如果出现50比50时,副总统是参议院议长,他有投这一票的权利。我作为企业内的公诉人,我来起诉他们,提出控告,要求赔偿损失。而他们可以作为辩护人,也可以请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最终交由裁判组进行裁判。
我对那位不服的总经理开玩笑说:你不要以为我这样裁判不公平,说不定裁决团最后裁判的结果,有可能让你们承担100%。这位老总平和的说,即使100%也比你随便说公平。因为这样我觉得我是安全的,不是某一个人想要我死我就死。我寻求的是一种公平的制度!
实际上通过这一过程,也把矛盾转移了,转移到一个虚无的组织身上。因为这个组织是临时的,他们最后的投票是不记名投票的,想记恨、报复都没有对象,由此和谐地化解了我们这个组织中已出现的激烈矛盾。
在制定、执行制度的过程中要尽量做到公开、透明,这样才能让别人信服。一个企业如此,一个国家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若干年前我给高层领导写了一封信,类似于论文吧,我向相关部门提出了两个建议,因为当时的社会矛盾也很强烈,很多的官员受贿,很多有权利背景的人成立的公司占有了大量公共资源,发了财,有很多人偷税,不履行社会义务,成了巨富,有很多人用很低的价格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连本带利,加税金一并进腰包,转手成了富翁,这种社会的不公平自然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我作为忧国忧民的百姓,提出了一个建议。建议里面有两个重要的部分:第一,我建议存款实行实名制(当时还未实行实名制),我所建议的实名制远不止今天实名制的概念,我所建议的实名制是为了给下一部分的建议做个铺垫。第二,建议发行新货币,也就是发行等值的新人民币。这种新人民币进入市场的方式与以往完全不同,要以旧换新。这样就将新旧人民币划出了清楚的界限,旧人民币的拥有者可在一定期限内等值兑换新人民币,但同时附加一个条件,你得证明你的钱是纳税后的合法收入。因为有很多人钱的来源不一定违法,但是可能没有履行应有的纳税义务,这也是违法的。同时对此前可能涉及的偷漏税行为在刑罪上实行大赦,只要把税补齐就行。
当然,那些受贿的、走私的、无法证明真实来源的黑钱因为无法提供收入的合法来源,就自然而然消失了,因为任何一个货币的持有者都是国家的债主,债主自动放弃了,那么这笔钱就自然而然地回到了国库,回到了人民大众的手中。那些手里拿着大笔黑钱黑存折的,由于无法申报、兑换,变成了废纸一张。即便通过他的亲戚、朋友帮他申报兑换,但是,在很有钱的人周围的朋友,自己肯定也有要处理、要申明来源的货币。我国有一则法律叫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怎么帮你,帮你至少税跑不了,少量的好办,多了怎么办?当时我粗略估算了一下,被放弃的财产,仅无主货币可能都在万亿以上,补缴的税款也应在万亿以上。这笔钱足以用来解决当时的社会问题,比如说失业保障、增加社会福利、改善教育等等。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有了这数万亿的资金,一方面公共事业会大大改善;一方面贫富差距会大大缩减,社会也许因此会变得更加和谐。即便今天实施也不晚,对降低目前的基尼系数恐怕有难以替代的效果。
当然我也不知道我那封信是不是没有被领导看到,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不了了之。现在虽然实现了实名制,但现在的实名制与我当时所理想的实名制的意义是有差异的。当然也有可能是我没有从一个国家,政府的角度、立场思考得那么透彻,想得过于简单、片面所以难以被采纳。
后来有人听我说起这个建议时,倒连连为我庆幸:“没实行倒好,如果真实行了,想要你命的人就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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