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的语言技巧

      我的日志 2007-8-26 22:22
             浅谈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的语言技巧

                         

语言是交流思想的工具,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离不开语言这一交流工具,语言技巧运用如何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审判实践中外在因素相同的案件,甚至同一案件,不同的人去办理,因语言技巧运用的差异竟往往产生不同的效果。一个语言技巧运用差的人去办就迟迟解决不了问题。因此运用好个人语言表达技巧是审理好民事纠纷案件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调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调解,调解有利于及时妥善解决纠纷;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团结;有利于对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加强法制教育,但是调解过程中要做大量的说服、教育、启发、诱导工作,这都要依赖于语言。这就要求审判人员要根据民事纠纷案件的不同特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主要应从以下几全方面把握语言技巧。

一是通俗性。搞民事审判工作要接触社会上各层次的人员,如厂长,经理、工人、农民、个体经营者等等,审判人员应按他们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诸方面因素,把格式化的、抽象化的发法言法语变成通俗易懂的大众化语言,要因人而宜,不要千篇一律,使当事人感到自然贴切,通过运用对方能够接受的浅显明白的语言来缩短当事人与审判人员之间的心理距离,使之感受到审判人员不打官腔,平等待人,促使当事人快速消除对审判人员的戒备心,建立起信任感,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感到审判人员是公正的可以以信赖的;是为他们解决问题的,从而调动当事人的积极因素,使之自愿与审判人员配合,说明事实真象,分清责任,拿出合情合理又合法的调解意见,尽快解决纠纷。

二是目的性。审判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每一个问题都要有明确的目的性,意思表示要紧紧围绕目的展开,语言表达要贴切合情、合理、合法,语言表达要恰如其份,内容要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是就是,非就非,要开门见山,一语中的,言简易明。语言要力求精炼明了,使当事人迅速、准确、清楚地了解和掌握审判人员的意图和目的,避免其为摸审判人员的“底”而周旋浪费时间。

三是中心性。审判人员和当事人谈话应该始终围绕案件的核心问题和焦点去谈,要善于引导当事人向审判人员思路靠拢,向案件的中心靠拢,审判人员要始终掌握主动权,让当事人随审判人员的思路走,不要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使其注意力集中在主要矛盾上。主要矛盾如果解决了,也就解决了纠纷的实体问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就随着主要矛盾的解决而解决了。

四是策略性。审判人员要对每个纠纷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策略,他有千条妙计,我有一定之规,因为每一个问题的解决结果都与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都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审判人员向当事人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要有充分的准备,应想到当事人的一言一行往往都是从有利于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去发表看法,用他们的语言去追求想要得到的预想的结果。审判人员必须慎重,不能为当事人的言行所左右,不管他们的情绪如何,审判人员必须冷静,在保持清醒的头脑,要以冷静耐心的态度从整体的角度上来看问题,弄清并掌握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不能轻易表态,更不能随便下结论,说话要留有余地,讲究分寸,不能信口开河,言之有据。审判人员如果言之有误,将会给调解工作造成被动,甚至给法院院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都要注意语言的表达,发挥语言技巧的作用讲话要有层次,有章法有理有据,入耳中听,引导当事人与审判人员在调解中产生共鸣,从而确保调解工作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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