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京群岛(BVI):“避税天堂”的诱惑

      我的日志 2007-7-16 10:9
 

号称避税天堂的英属维京群岛(BVI)金融和经济部部长罗尼·斯凯尔顿日前来华访问,其此次来华主要目的是与中国政府洽谈签署交换协议一事,协议涉及双方在反洗钱、融资等监管方面进行合作。罗尼·斯凯尔顿的来访牵动了众多民营企业主的敏感神经,因为BVI目前已是中国第二大外商投资来源地,而其中相当部分是来自中国的出口转内销,据香港殷诚国际公司统计,60多万家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企业中,大约近20万家与中国企业有关。

  所谓避税天堂,是因为BVI对于公司的设立和监管十分宽松,在那里设立公司几乎没有税负,可是在那里经营的公司也不会有多大的市场,毕竟那里只是一个150平方公里的小岛。而如果在那里设立企业之后,到其他地方经营,在经营所在地还是照样要纳税,所以如果不在BVI经营而在那里设立公司就显得有点多此一举。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中国企业对这样一道麻烦的程序趋之若鹜呢?如果仔细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企业到BVI注册的四种动机。

  首先是避税需求。其中避税的意图方式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利用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在BVI注册一个公司之后,再到中国来投资,这样可以在一定期限之内享受中国的优惠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第二种情况就是利用在BVI的壳公司,大量制造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将中国境内的企业利润转移到壳公司,而在BVI的壳公司几乎不用交税,这样就间接地逃避了税负、提高了公司利润。
 
   
其次是上市需求。由于中国特殊的证券市场和机制,导致普通的民营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非常困难。而到海外上市也存在非常大的障碍,因为长期以来,国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审批手续非常繁杂和严格,普通的民营企业对于能否走完这些程序信心不足,另外证券法规对于境内企业到海外上市融资规定的门槛也非常高。在这种直接上市无门的情况下,众多民营企业不惜违规操作,避开国内的种种规定,将境内公司的资产通过各种渠道转移到BVI或者百慕大群岛的壳公司,然后再到海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三是转移资产。由于中国的金融市场不够开放,金融监管十分严厉,民营企业做到了一定规模之后,资金的运用上就会受到一定的制约,特别是外汇方面,因此许多民营企业为了获得更灵活的经营条件,往往选择将资产转移到监管宽松的BVI、百慕大群岛和香港等地。

  第四则是洗钱需求。在BVI和其他一些地方,对于公司注册的条件非常低,1元钱就可以注册成立公司,而且对公司的资产不加监管。对于一些资产来历不明和合法性有问题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到这些地方洗钱也非常容易,而且在中国和这些地方没有反洗钱和金融监管协议的情况下,洗钱过程中的风险极低,这也正是中国要加强与BVI合作,进行反洗钱和监管的原因。

  从目前的趋势来看,随着中国和世界各国合作的加强,通过BVI和其他的一些地区来洗钱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因此洗钱需求将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其他三个方面的需求将长期存在,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要加强监管、打击非法转移资产和非法逃避税收的行为之外,可能我们更需要的是完善内部的一些管理机制,在资本市场、税收和其他法制环境方面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让那些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不必披上外资的外衣。

 

 

 

一些投资者希望在BVI设立公司后到香港营业开展业务。有些提供注册BVI公司服务的机构没有提醒客户使用BVI公司在香港营业,必须依据香港公司法第十一条,申请为外国公司在香港的分公司,领取登记证书和商业登记证。根据香港法律,如果外国公司在香港营业而无登记,则是无牌经商,是违反香港法律的,可能被起诉。而当投资者以BVI公司的名义向香港公司注册署申请登记分公司时,却被拒绝。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一般代理机构代为注册BVI公司时,大多数的公司章程中都容许发行不记名股票。不记名股票最大的特点就是只要股票由原持有人交给他人,股东就实现了转移,达到方便及保密的效果。这种股票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以秘密转移财产,许多国家及地方都立法明令禁止不记名股票的发行和流通。香港就是其中之一。因此这类公司若要在香港实现登记,必须修改公司章程,即不容许发行不记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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