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骑行驶范围

      机车 2004-12-6 13:37
沪D、E牌照的轻便摩托车的行驶范围是中山环路以外(不含中山环路)的道路。

沪轻便摩托车在外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时,应靠机动车道右侧行驶;在沪C号牌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外环以外道路)通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但可以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同方向仅划有一条机动车道或者未漆划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上,可以在机动车道或者机动车通行路面内靠右边2米宽的路面行驶,也可以借用非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通行路面行驶;借用非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通行路面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4公里。

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因此违章应按机动车的条款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将处以30元罚款或者警告;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同时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记3分。

根据有关规定,悬挂“沪C”号牌汽车禁止通行的范围是泰和路(黄浦江边起向西)—泰和西路—顾太路—顾陈路—沪太路—唐祁路—祁连山路—沪嘉高速公路—外环线环西二大道—外环线环西一大道—外环线环南一大道—杨高路立交—杨高北路到长江边所构成的外环线道路范围内(含上述道路),全天禁止“沪C”号牌沪车驶入悬挂“沪C”号牌客运出租车不得进入上述道路构成的范围内行驶,但可以在外环线道路上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对轻便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记1分。上海的“实施细则”将陆续出台,届时以新的“实施细则”为准。

轻便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头盔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九十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记2分

驾驶轻便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驾驶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轻便摩托车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需要对机动车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的,扣留机动车不得超过15天;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天。但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30天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送处理的除外。

根据规定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类,目前本市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增划了轻摩专用道。轻摩在没有轻摩专用道的道路上行驶,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车道。右侧为慢车道,轻摩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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