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上一点默,人间千滴血

      我的日志 2007-1-9 20:29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故事发生在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坭坑村.故事的主角是徐清(化名)和潘行(化名)/邓娣(化名)夫妇 
    村民徐男(化名)/潘桃(化名)(2001年及2004年先后去世)夫妇只生一个女孩叫徐清(1943年10月出生)现住坭坑村新园小组72号 
     潘行是潘桃哥哥的儿子,邓娣(60岁)是潘行的老婆现住河源大道南93号   
    事情的起因是,潘先生曾经在文革时因家庭身份的原因在徐男/潘桃夫妇住过段时间,就自认为是徐男/潘桃夫妇的儿子,在徐清母亲潘桃病重时被邓娣强拉去签了一份<<分家析产协议>>,徐清不服,于2004年10月11日向东源人民法院起诉潘行夫妇,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分家析产协议>>无效,东源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6日下了"(2004)东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分家析产协议>>无效,但是在判决书上玩起了文字游戏,其中有这么一句话[color"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检来的父亲徐兰女(2001年4月19日去世)母亲潘桃(2004年1月30日去世)只生一个女儿徐清,以后收养外侄潘行(被告邓丈夫)为子."
   双方不服,潘行并于2005年6月3日向东源法院起诉徐清,要继承徐男和潘桃所留下的房子,法院于2005年11月28日下了"(2005)东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潘行的起诉,维持(2004)东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同样也玩起了文字游戏.其中一句话这样写:"经审理查明,原告潘行与被告徐清的母亲是姑甥关系,被告徐检来的父亲徐男'母亲潘桃只生育徐清一个女儿,之后收养原告为养子,"徐清对此判决不服,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下发通知,内容如下:  
徐清:     
 并于原告潘行与被告徐检来遗产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05)东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清不服判决,已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仍是诉讼期间,应维持讼争地方的现状.否则将追究妨碍诉讼的法律责任.       可是潘行却在徐检来不在家时,强行找人把房子给拆了,也没有追究什么责任,并且在441号判决书里要求本案受理费由潘行负担也没有执行,要不441号判决书明明写着"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徐清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限在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返还受理费300元给原告.款交本院转付原告."可原告到今天也是没有拿回这300元受理费.  徐清对(2005)东民法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不服,于2006年1月20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讼求:1'撤销东源县人民法院(2005)东民法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徐男'潘桃和潘行的收养关系.2'请求中院改判徐男'潘桃和潘行的收养关系无效.3'由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8日下发"(2006)河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要求,维持东源县人民法院(2004)东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徐清不服.又没有钱再去上诉.而潘启行已以在判决后就在徐男'潘桃所留下的房子里盖起了两层不错的楼房.   
   下面来说说潘行的情况:潘行,男1939年9月生,父亲潘永(化名),50年代初土改后划分家庭成份时是地主成份.由于其亲生父母家庭成份不好,且当时的国家政策对家庭成份不好的子女在上学参军就业等诸多社会权利上有相当大的限制.为了回避家庭成份问题,1953年开始在其姑妈潘桃'姑父徐男家生活过一段时间,后回到河源县城,1969年潘行以上山下乡知青身份到仙塘镇坭坑村插队.1974年回到河源县和父亲潘永一起生活,之后再也没有在徐家生活过.并且在两位老人生病时也没有照顾过,连来看望都少得可怜,其姑妈潘桃的眼睛得了白内障一直到死都没有人给她治,就连两位老人治伤的钱都是徐清承担.当时潘行在河源已经算是很富有的了,有用不完的钱,在河源住着楼房.(而当时徐清连生活都成问题,又要照顾两位老人.)潘行的干部履历表'潘氏族谱'常住人口登记一直都是河源城区户口.  
子汉 且又回过头来说说他怎么是徐男和潘桃的养子的:其用钱对新园村所有男丁进行收买,每一位男丁只要在他出示的材料上签名确认他是徐男和潘桃的养子的就能得到100元人民币和相应的茶'烟'酒'水果.并在三次庭审时都请新园村出庭作证的人用大客车拉他们去大吃大喝,同时给坭坑村干部的红包更是多,还有法院的相交人员.难怪敢强拆民房,强行盖房子.盖起的房子放在那里养蝉螂'蚊子.  
 看看徐清的情况:土生土长在徐家,1963年徐男和潘桃按当地风俗招徐才(化名)为上门女婿,作为防老,徐才因病于几年前病逝,徐清曾好几次要求查阅坭坑村的户口档案,看看潘启行是否办理了了户籍变更登记,都被村干部拒绝了,由于没有后台,一个人在村里生活,一个新园村的人都不理她了.还相互排拆她.网友们给评评理,现在的社会是怎样了?还有没有法呀?不是有继承法的吗?怎么会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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